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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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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宪政原则】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约翰·洛克 有人因事业而不朽,有人因思想而永生。那些永生的思想者,是因为他们懂得人性,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闪光,他们知道人性在哪里失明。洛克是深谙人性的一位自由主义者。在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自由主义思想还是人权思想,都有他的足迹。不但有,而且是鼻祖。 自由主义者深受基督教的影响,大都从人性恶出发,从而推论和演绎出一整套的宪政政治逻辑体系,这当然对洛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洛克并没有就此止步,他从人类在自然状态的不便中切入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合道德性、合目的性。 洛克从人性的底线出发,从人性的经验出发,来论证人的最基本的需要,分析政府存在的基本目的。人类从自然状态里走出来进入契约社会,必然把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但人的三个基本权利不能交,即生命、财产、自由。政府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就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侵犯。 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洛克从不高扬人的道德,因为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道德观,道德观是个体的,也是群体的,个体的道德千姿百态,群体的道德也是基于底线的道德,在群体中高扬道德,尤其是推崇高尚的道德,那无异是破坏了每一个人的道德生命力,使每一个人在高尚的道德面前失去了做人的尊严。他只谈底线的道德,这个底线的道德,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他告诉你,无论何时何地,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处于战争状态,人的生命永远都是第一的,生命是极其重要的,没有了生命,什么都没了,任何人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夺去别人的生命。他有一句话说得真好:"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 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的生命,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同等的生命尊严和生命诉求,每一个人的生命都值得珍惜。上帝造人,并不是让每一个人破坏自己的生命,也不是让其它人来残害自己的生命,否则就是处在战争状态。无论是正义的战争还是非正义的战争,都没有理由灭绝失败者的生命。生命是神圣的,因为上帝而神圣。生命是高贵的,它让人活得有意义,让社会富于色彩。每一个生命都如同花一样释放出自己独有的芳香。没有了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上帝就会被亵渎,社会就失去了活力,人类社会就失去了光泽。 如果任何人侵犯了别人的生命,那么每一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生命而战,"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而怀有敌意的人"。为生命而活,才是神圣之活。为生命而战,才是神圣之战。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命的意义就在于劳动,不劳而获,那是在浪费上帝赐予的生命,是对上帝的不敬。"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凡是自己加入的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劳动不但创造价值,而且劳动还必然使自然物品成为私有财产。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不能以攫取别人的财产为目标,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必须得到保障。 私有财产之所以是神圣的,那是因为有了人的劳动。私有财产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因为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就破坏了人之称为人的基本道德底线。私有财产设置了道德的边界底线,侵犯了人类的私有财产,或者把人类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那是破坏了人类的底线道德,使道德处在失范和无序状态。哪里没有私有财产,哪里私有财产没有得到保障,哪里的道德就会塌陷。私有财产之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因为私有财产是人类正义之源也是正义本身。人类在自然状态中获得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充满了正义性,人类进入契约社会,就是为了维护正义,维护上帝的尊严,保障私有财产就是维护正义的基本标志之一。破坏和侵占私有财产,就是以上帝为敌,就是向人类开战,就是使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 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的终级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生命与财产并不是人的最终追求,并不是人的最终归宿。自由才让生命大放光彩,才让财产展示人性的光辉。没有了自由,生命只具有了工具性意义。没有了自由,财产就失去了精神之根。自由并不是无政府主义,并不是利己主义,并不是为所欲为,自由"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自由就是在法律之内的自由,在法律之外无自由,如果说法律之外有自由,那也是特权者的自由,是专制者的自由,是权力者的自由,是给自由以毁灭性打击的自由。"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上帝的名义、以高尚的目的也不能侵犯自由。 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生命、私有财产和自由。洛克对政府提出的要求是低调的,要求政府执行规则、执行法律即可,当裁判员就别当运动员,当运动员就别当裁判员,一身兼二任既破坏了法律,也极大地伤害了自由。政府的目的也因此很快就变成政府自身的目的,变成以公权谋私权的工具。凡是违背政府目的的政府,就是暴政政府。凡是违背政府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者,就是叛乱者。 暴政以恐惧为根本原则,以谎言为基本信条,以暴力为强大后盾,以权力滥用为主要表征,侵犯人的肉体与精神,使人成为工具。洛克对暴政进行了简化,他衡量暴政与否只采取了一个惟一的标准。在他看来,暴政就是政府超越法律,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上。"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他还说,"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它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真正的暴政就是违背法律的暴政,违背法律的暴政就是透骨入髓的暴政,这种暴政使每一个人都处在战争状态,使每一个人的关系都成为狼与狼的关系,使每一个人都没有合理的预期,使每一个人都朝不保夕。指鹿为马、朝令夕改的暴政让每一个人的生命与财产都失去了归宿,自由自然更是免谈。 在暴政之下,只能苟活。 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就在于暴政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暴政避免不了,人们就有了反抗的必要性。洛克对违背政府目的的统治者提出警告,如果暴政持续下去,"无论什么政府都会遭到强力的反抗。"人们就会"以强力对付强力",人们就"必须把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为了维护人权与自由,人们必然具有反抗的权利。 反抗的权利,绝不能放弃。 叛乱是对政府的叛乱,是对政府的颠覆,但洛克对叛乱者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社会的叛乱是果,而不是源,源在于政府和个人滥用政府的公共权力,"不论什么人,只要以强力破坏法律并以强力为他们的违法行为辩护,就真正是地道的叛乱者。"这种强力,只有政府才有,政府本身才是真正的叛乱者。如果政府守法,公民就会守法,政府与公民就都会安然无恙,同在一个蓝天下,过着和谐与快乐的生活。政府守法,是社会和谐之源,稳定之源,繁荣之源。 洛克悟透了人性,他知道,在这个社会里,总有万般不如意,这种万般不如意总会激发人们离开地平线的理想。这种理想,看起来诱人,听起来伟大,真正要实施起来,远不是那么回事。在海市蜃楼的边上,就是人类的万丈深渊,进入海市蜃楼,就进入了地狱之门。 人性具有堕落的倾向,人性也有升华的本能。思想家的目的,就是要给人一条线,线的这头牵着人性的堕落,线的那头牵着人性的升华。这条线会让人脚踏实地实地行进,恪守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的底线,一步一步行进。 洛克做到了,洛克也因此不朽。 洛克小传 洛克于1632年出生于英国,从小受到严格的教育。清教徒的父亲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而战。约翰·洛克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基础训练。1652年克伦威尔主政期间,洛克到牛津大学学习,并在那儿居住了15年。1656年洛克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硕士学位。后来他还担任过牛津大学的希腊语和哲学老师。在牛津期间洛克对当时盛行于校园内的经院哲学不感兴趣,反而比较喜欢笛卡尔的哲学以及自然科学。他在36岁时曾被入选英国皇家学会。也正是由于洛克的哲学观点不受欢迎,他最后决定从事医学研究。这一时期洛克还结识了著名的化学家罗伯特·波义耳。 1666年洛克遇到了莎夫茨伯里伯爵,并成为伯爵的好友兼助手。在此期间洛克开始了其一生最重要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的创作。1675年洛克离开英国到法国住了三年,结识很多重要的思想家,后来又回到伯爵身边担任秘书。1682年莎夫茨伯里伯爵因卷入一次失败的叛乱而逃往荷兰,洛克也随行。伯爵在翌年去世,而洛克则在荷兰一直呆到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荷兰期间洛克隐姓埋名,并且完成了包括《人类理解论》在内的多部重要著作。 1688年洛克返回伦敦,并在次年写了两篇十分重要的政治论文。他的《人类理解论》也在1690年发表。晚年的洛克大部分的精力都投注在《人类理解论》这部书上,不过此时也认识了包括艾萨克·牛顿在内的几位科学家。洛克终身未娶,在1704年溘然长逝。 主要著作:《论自然法》、《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两篇)》,《人类理解论》,《论宽容》,《政府论》,《关于教育的思想》,《圣经中体现出来的基督教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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